(2016)粤0183执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广州市沣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罗金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广州市沣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罗金凤,江永泉,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威。被执行人:广州市沣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首层172号。法定代表人:罗金凤。被执行人:罗金凤,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江永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北2213房。法定代表人:陈亦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沣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罗金凤、江永泉、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经派员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经派员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34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