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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2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普定县金金门窗加工厂与徐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定县金金门窗加工厂,徐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2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普定县金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注册号:XXX负责人邓荣平,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徐永福,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黔0422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永福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黔0422执2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永福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徐永福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福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