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汤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汤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345号原告夏某,女,1968年8月11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汤某,男,1994年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汤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兰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