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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朱继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245号被执行人:朱继先,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朱继先罚金一案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继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证券、车辆等,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房产、证券、车辆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9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