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正东、汪前珍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东,汪前珍,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黄正东,男,1948年6月2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汪前珍,女,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环卫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黄芳,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东、汪前珍与被执行人黄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黄芳自2016年11月1日起每月付给黄正东、汪前珍赡养费400元;2016年的赡养费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