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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栾成玉、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栾成玉,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39号申请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范广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华,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孔繁军。被申请人:栾成玉,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申请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景福。担保人: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定代表人:范冬青。原告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栾成玉、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栾成玉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号、大连市西岗区***号、大连市西岗区***号车库、大连市中山区***号房屋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栾成玉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栾成玉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栾成玉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号车库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栾成玉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担保人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