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哲与被执行人赵春彦、武淑华、王义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赵春彦,武淑华,王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春彦,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义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赵春彦、武淑华、王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0828汤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年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维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