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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长华与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华,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华,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18号9幢9-6,组织机构代码30480297-7。法定代表人:罗元勇,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长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1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华尚有赔偿款11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元未能执行。已将重庆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