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陆荣欣与赵丽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欣,赵丽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928号原告:陆荣欣,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大成街。被告:赵丽翠,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永安街。原告陆荣欣与被告赵丽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陆荣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荣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赵丽翠负担。审判员 罗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