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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陆荣欣与赵丽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欣,赵丽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928号原告:陆荣欣,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大成街。被告:赵丽翠,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永安街。原告陆荣欣与被告赵丽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陆荣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荣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赵丽翠负担。审判员  罗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