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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贺与庞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庞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142号原告刘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庞国良,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诉被告庞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0,减半收取386.00元,由原告刘贺负担。审 判 长  尹巨刚代理审判员  李全喜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