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热次仁与被执行人杨家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热次仁,杨家伟,西藏格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西热次仁,男,藏族,1980年8月9日出生,系西藏察雅县人。被执行人杨家伟,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系四川省南充市人。被执行人西藏格荣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格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女,汉族,系四川省南充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热次仁与被执行人杨家伟、西藏格荣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察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家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3000元运输款。我院立案后,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状况申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因此我院通过强制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工程财政拨款中强制执行1623元。经我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明旺堆审判员 德 嘎审判员 扎西次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嘎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