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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艾玉厚诉被告徐淑海、鸡西市民生加油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玉厚,徐淑海,鸡西市民生加油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28号原告:艾玉厚,男。被告:徐淑海,男。被告:鸡西市民生加油站。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玉厚诉被告徐淑海、鸡西市民生加油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玉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玉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