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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安保与陆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保,陆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黄安保被执行人:陆冠君本院在执行黄安保与陆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