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维祥与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维祥,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609号原告:熊维祥,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住重庆市陈家坝。被告: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22760L。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维祥与被告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熊维祥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维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维祥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维祥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