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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菊秀与张丁才、范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秀,张丁才,范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6号原告:朱菊秀,女,1970年10月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丁才,男,1973年1月10日生。被告:范小燕,女,1983年3月11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33号龙泉名都19-21号门面及二楼A07、B07户室。负责人:罗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龙,公司员工。原告朱菊秀与被告张丁才、范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朱菊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朱菊秀负担。审 判 长  曹雅静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人民陪审员  尹柏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