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卢昌植、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昌植,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192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卢昌植,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16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05430408-5。法定代表人:张初妙,董事长。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3月31日移送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03号一案案件受理费部分由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泽民审判员 胡春雄审判员 邓群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