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王国良、株洲万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平,王国良,株洲万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吴和平,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万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1331-1。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杨丽平,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吴和平与被执行人王国良、株洲万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丽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2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有财产不便于处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1执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笃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