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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永吉、金莲淑与徐万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永吉,金莲淑,徐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永吉,住辉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莲淑,住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住吉林省辉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万军,住辉南县。再审申请人许永吉、金莲淑因与被申请人徐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永吉、金莲淑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833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许永吉3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2013年2月3日再审申请人借被申请人徐万军135万元,因利息过重,于2013年8月1日将两座房产700多米以120万元卖给徐万军,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徐万军用借款付齐房款,后又于2013年11月10日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一、二审判决对这一事实未予认定。我与徐万军不是用房产抵顶欠款,而是双方房产买卖。一、二审判决判定2015年10月1日徐万军交付房款120万元毫无证据。付款与交房均应按合同履行,一、二审判决属证据不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1、一审原告徐万军起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清,其中是否存在未还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未予审查;2、一审被告许永吉、金莲淑还本付息时间点不清,导致利息计算数额不清;3、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两座以120万元抵顶债务,又于2014年11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对于上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应属何种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若确认为以房抵债,则应确定房款给付、抵债时间点,以此确定债务数额及利息计算。综上,再审申请人许永吉、金莲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山彪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