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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葛卫军申请执行涂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卫军,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葛卫军,男,生于1973年3月7日,汉族,宁夏青铜峡市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新,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荣,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葛卫军与涂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涂荣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住宅一套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已设立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葛卫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