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晋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斌,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专文化,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主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9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晋斌明知汪某(已判刑)向其销售的一辆力帆LF150-10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公馆转盘处,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摩托车价值8014元。2016年7月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晋斌,并追回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告人晋斌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晋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