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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文君与夏德高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君,夏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君,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夏德高,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关于陆文君与夏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德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德高名下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但有社保缴金单位。现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与多名案外人共有),并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工资收入。根据规定,工资收入系按月发放,收入金额不足以一次性付清全款,且共有房产系唯一住房,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