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特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路成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燕,路成正,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1419号申请人:王海燕,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路成正,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陈洪,男,1958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王海燕与申请人路成正、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路成正归还申请人王海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款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路成正归还申请人王海燕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三、申请人路成正支付申请人王海燕为了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款定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四、若申请人路成正未在上述任一期限内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王海燕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申请人陈洪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申请人王海燕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