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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先均、罗竣琳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先均,罗竣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7903256K。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先均,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居民。被执行人:罗竣琳,女,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先均、罗竣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罗竣琳银行存款49076元,并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委托评估、拍卖。此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