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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芳书与龙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伟,杨芳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刘明玖,总经理。原审原告:杨芳书,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龙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原审原告杨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龙伟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龙伟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