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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聂川与孟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881号聂川,男性,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孟艳平,女性,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聂川与孟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