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76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申某某,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恒创晟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羁押,于2017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申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一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于2017年5月19日6时41分许驾驶桂FHP110号牌小型汽车从天福超市门口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新二村二路118号三叉路口路段时,让在路边拉客的叶六生帮其开车,随后,叶六生驾驶车辆与停在路边的浙CE35E2号牌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到被害人朱某报警后,至现场,对被告人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50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赔偿、获得谅解,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