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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杜娟、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娟,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娟与被执行人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30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