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玮与扬州润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扬州润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76号之一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润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连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睿,江���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洁,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解放东路21号工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阳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扬州润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