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继林、何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林,何庆成,周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17号申请人:胡继林,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何庆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周广艳,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胡继林申请执行何庆成、周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5日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2221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庆成、周广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学国立即偿还李庭海垫付的借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庆成、周广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决定对其拘留,因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临淮支行有开户且有往来,本院依法对何庆成存款尾号为00032、00024,周广艳存款尾号为00016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何庆成、周广艳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22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