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李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李祖明,张自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监3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421125707004494K。主要负责人:宛俊,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李祖明,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审被告:张自荣,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系原审被告李祖明之妻。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原审被告李祖明、张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余慧峰审 判 员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