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拥明与何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拥明,何克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143号原告:唐拥明,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何克军,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唐拥明与被告何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唐拥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拥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拥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拥明负担。审判员 赵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柏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