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传虎、张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传虎,张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720-1号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景福,总经理。被申请人高传虎,男,198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婷婷,女,1990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高传虎之妻。申请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传虎、张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传虎、张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财产保全费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