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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小群、刘直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群,刘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群,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直,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王小群因与被申请人刘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小群申请再审称:1、××住院到去世埋葬都是其花钱、借钱操办具体事务,其跑前跑后,应该向其支付好处费、操心费、误工费;2、××,代为支出的有医疗费,法院应当给其扣除;3、其二侄女王运的死亡赔偿款由其保管10万元属实,但其只是保管着,不会花这笔赔偿款,等其大侄女王秀秀长大后再交给其大侄女。请求: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直作为死亡受害人王运的母亲,有权获得赔偿,刘直所获得的赔偿款王小群要求保管于法无据。王小群申请再审称第1、2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原审判决王小群向刘直返还所保管的赔偿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小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绍红审 判 员  杨向军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