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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5073许建平与金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平,金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073号原告:许建平,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莉,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号。负责人:朱孔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平诉被告金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许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建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许建平已预交),由许建平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