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兆瑞与沈阳万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万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兆瑞,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监12号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兆瑞,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万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马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鄂新生,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二审被上诉人王兆瑞与二审上诉人沈阳万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沈中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