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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单君与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君,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潍坊市寒亭区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行初5号原告单君。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坤,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明,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成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潍坊市寒亭区物价局。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广电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付相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升,潍坊市寒亭区物价局检查所所长。原告单君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潍坊市寒亭区物价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君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君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华审 判 员  任保江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