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阳与西峡县裕丰油脂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阳,西峡县裕丰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11号申请人:薛阳。被执行人:西峡县裕丰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薛阳与西峡县裕丰油脂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