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琴、翁家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琴,翁家平,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177号申请人:李琴,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翁家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李琴与被申请人翁家平、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琴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翁家平、李媛媛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申请人李琴与担保人闵毛头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飞虹路69号博泰江滨威尼斯2栋A单元1604室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翁家平、李媛媛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理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