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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朝执字第1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书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强,王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0105执14595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大兴区旧宫镇旧宫第二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张书强申请执行王志忠房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6697号民事判决书,张书强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王志忠支付41420元人民币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要求到庭汇报财产及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忠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王志忠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忠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书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忠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俊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婧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