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司惩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3司惩582号被拘留人王某乙,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王某丙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拘留人王某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豫1723司惩58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某乙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并承认其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王某乙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