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徐松伟、郭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徐松伟,郭志亮,宋军海,常燕杰,常鑫,常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0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徐松伟,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志亮,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军海,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燕杰,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鑫,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伟,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徐松伟、郭志亮、宋军海、常燕杰、常鑫、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