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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莉、赵某1等与孟吉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孟吉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文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376号原告:王晓莉,居民,住武山县,系死者赵靖武之妻。原告:赵某1,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晓莉,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赵某1之母。原告:赵某2,男,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晓莉,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赵某2之母。原告:赵同来,男,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死者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特别授权,系赵同来儿媳),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原告:王调香,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系死者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特别授权,系王调香儿媳),女,汉族,居民,住武山县被告:孟吉宏,男,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一般代理),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17楼。负责人:丁安贵,总经理。被告:杨文鹏,男,汉族,住武山县。原告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与被告孟吉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文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晓莉、赵某1、赵某2、赵同来、王调香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