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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国医与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医,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495号原告:马国医,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司志忠。本院受理原告马国医诉被告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国医负担。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