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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军野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野,户籍地址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月,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军野支付人民币443036.00元,被执行人承诺支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相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