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顺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顺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孟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303民初1720号原告宝鸡市顺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金属材料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679659949。法定代表人张凤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绪,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孟金香,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朱峰,男,住宝鸡市渭滨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13号宝鸡公路管理局七楼。负责人窦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宝鸡市顺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诉被告孟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1时40分许,第一被告员工许双喜驾驶陕C5x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宏文南路东岭皇冠酒店丁字路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司机李文绪驾驶的陕CL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第2016(1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双喜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文绪负次要责任。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经宝鸡市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宝金价鉴字(2017)第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为17914元。陕C5xx**号重型普通货车属第一被告孟金香所有,在第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孟金香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000元。因原、被告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7914元,鉴定费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孟金香给付原告宝鸡市顺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100元,以上合计11100元。二、鉴定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