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中段118号9幢30401室。法定代表人乔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8号。法定代表人谭永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562714.04元,其中案款552984.04元,本案执行费973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29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主持人:郭宝平承办人:侯鑫鑫案由:承揽合同纠纷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由侯鑫鑫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捷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562714.04元,其中案款552984.04元,本案执行费9730元。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2290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承办人意见,本院(2017)陕0113执2290号案执行完毕。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290号案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