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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大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939号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4号2号楼二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赵守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香菊,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泽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国,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723.35元、滞纳金1286.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居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依法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