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左菊花、杨滨与杨学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菊花,杨滨,杨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左菊花,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滨,男,200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学云,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关于左菊花、杨滨与杨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05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左菊花、杨滨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学云返还申请人左菊花、杨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19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学云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左菊花、杨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500元,申请人左菊花、杨滨自愿放弃余款4690元的执行。被执行人杨学云于2017年6月23日履行执行款4500元,现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丁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