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宁某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170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殷都区。原告宁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