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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宁某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170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殷都区。原告宁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