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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惠晶、柯兆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惠晶,柯兆增,郑东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惠晶,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柯兆增,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东辰,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邱惠晶因与被申请人柯兆增、郑东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邱惠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惠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惠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唐敏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雪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